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
法定代表人:任忠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雨婷,女,系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男,系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石凌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正伟,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神通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8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俊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及理由:一、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且基于保安行业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采取不定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也具特殊性,一般为上四天休息两天。因此,**休假时间已超出国家法定休假及年假时间,且**在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接手成都亚光电子公司保安外包服务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对该休息时间已熟知且同意;二、**在与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因**在享受国家低保不方便再购买社保,故其书面要求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并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其后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便每月将社保金以补贴的形式与工资一起发放到**工资卡中;三、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与成都亚光电子公司合作还未结束之前,**在没有书面向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就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公司考虑到**还在享受国家低保,就把工资及时发给**,但**并未说明离职原因是因为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的各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维护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成华区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未在时效内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说明其认可仲裁裁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成都亚光电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四川神通保安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75元;2、判令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8531.79元;3、判令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3262.07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7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383.91元,合计12133.9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神通保安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主张未为**缴纳社保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将**的社保费用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了**,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缴纳社保,这是法律规定的用工义务,不能通过与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的方式免除缴纳社保的义务。现**以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未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川神通保安公司主张**的工作是工作四天休两天,其休假时间超过国家法定休假及年假时间,故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有的休假,与国家法定休假不属于同一性质。四川神通保安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安排了**休年休假又未举证证明已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四川神通保安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神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盼
书 记 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