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79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110-111、206-208、904-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
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各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