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318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146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佛山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公源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路**(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6223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接纳被告的反诉申请,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后,本院依法通知佛山市公源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首次拍卖和二次拍卖成交的差价82000元及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为426.0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拍卖佣金9192.15元及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为119.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委托第三人拍卖废旧资产一批。2019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约定:原告委托第三人拍卖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拍卖方式为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保留底价为30343元。第三人受托后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以及《佛山日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定于2019年6月17日下午15:00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二、被告拍得标的物后未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拍卖款。被告向第三人缴纳了竞买保证金3000元后参与竞拍,于2019年6月17日竞买成功,并作为买受人与拍卖人第三人签订《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约定:成交的拍卖物为废旧资产一批,成交价为183843元,拍卖佣金9192.15元,总金额193035.15元;扣除买受人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3000元,买受人应在2019年6月24日17:00前付清拍卖余款190035.15元;逾期不付清全部款项,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的,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支付;未尽事宜按《拍卖文件》及《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执行;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在《电子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名、**。其后,被告未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付清拍卖余款190035.15元。第三人多次电话及发函催促被告付清余款,但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三、因被告拒绝支付拍卖款,原告再次委托第三人对上述废旧资产一批进行二次拍卖,两次成交金额差82000元。第三人于2019年7月3日以及7月18日,分别发出《关于拍卖款项未收到的情况报告》以及《关于废旧资产拍卖的处理意见》给原告,告知被告未支付190035.15元拍卖余款(含拍卖佣金)以及拒绝履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情况,且建议原告可再次将标的物拍卖并可采取法律途径向被告追讨拍卖差额。经原告同意,第三人于2019年8月26日再次对上述废旧资产一批进行二次拍卖,拍卖成交金额为101843元,与首次拍卖成交金额相差82000元。2019年8月29日,第三人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成交的拍卖物为废旧资产一批,成交价为101843元,拍卖佣金5092.15元,总金额106935.15元;扣除已交付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人应在2019年9月5日17:00前付清余款103935.15元等。竞买人依约缴纳拍卖款。四、原告依法具有向被告主张拍卖差价以及拍卖佣金的主体资格。在拍卖公告列明的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已明确该拍卖标的物处于原告管理下,并且在拍卖会场的标的介绍中,也清楚标示拍卖标的存放于原告处,被告在竞买时理应清楚知道原告与第三人的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被告清楚原告与第三人的代理关系,其在竞买成功后与第三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直接约束原告与被告。因此,被告未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拍卖款,原告依法具有向被告主张拍卖差价以及拍卖佣金的资格。五、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拍卖差价以及拍卖佣金。原告委托第三人拍卖上述废旧资产,且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拍卖页面中已明确列清了拍卖标的物的情况,第三人也在《竞买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清楚说明不支付拍卖款的法律后果,但被告在竞拍成功后依然拒绝拍卖余款,导致原告举行二次拍卖,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首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有权没收被告已经支付的3000元竞买保证金,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拍卖佣金9192.15元及相应利息,以及两次拍卖成交差额82,000元及相应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一、原告工作人员现场对待拍卖废品范围的确认,造成了被告对本次拍卖物品(主要是废铁拍卖范围)的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准予撤销且被告无需支付竞买价款、佣金更无需支付两次拍卖的差价。1、2019年5月16日,被告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得知原告要拍卖废品一批,被告随即到拍卖标的物的存放现场进行考察,并在原告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待拍卖标的物(包含废铁、废轮胎、废机油、废电池)进行现场确认,经原告工作人员的确认拍卖公告所称待拍卖标的废铁为现场除打有红油标志以外的所有废铁,经被告现场考察估算现场废铁约为60吨左右,货值总共计约为十二万元到十三万元左右,其中打了红油标志即排除在本次拍卖范围的仅约为10吨左右,货值约为2万元左右。被告经过核算,认为本次拍卖的废铁根据重量等核算具有可观的盈利空间。在原告已就拍卖标的物范围已给出明确答复的前提下被告进行了竞买。2、当地废品交易一直以“以现场查看现状(包括数量、重量、质量等)为交付标准”为行业惯例。被告自2014年左右入行废品交易行业,有五年左右的交易经验,共参与网上拍卖并成功竞买4到5次,除参与本地的拍卖公司组织的竞买活动外还参与了淘宝拍卖活动。上述拍卖活动无一例外的遵循了以现场查看现状(包括数量、重量、质量等)为交付标准为行业惯例,即不管拍卖公告或拍卖清单所示拍卖物品的数量、重量、质量为如何表述或描述,均以双方当事人现场查看的现状情况为交付标准,实际交付的重量可能大于拍卖公告或拍卖清单所示,也可能小于拍卖公告或拍卖清单所示,参与竞拍人完全依靠自己的行业经验结合现场查看现状进行利润空间判断并决定是否进行竞买活动。3、上述重大误解行为,显失公平,造成了被告的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上述拍卖平台竞买上述拍卖标的,竞买价为183843元(包含废铁、废轮胎、废机油、废电池等所有现场查看废品),拍卖佣金为9192.15元,总金额为193035.15元。2019年6月18日左右,被告与原告沟通如何交付问题,原告此时才告知被告不按现场查看所含物品交付,其中废铁需过磅称重交付且只交付其中4吨,货值仅为4800元。被告参与本次拍卖主要是想竞拍其中的废铁部分并且认为竞买的盈利空间主要在废铁部分。原告工作人员现场对待拍卖废品范围的确认,造成了原告对本次拍卖物品(主要是废铁拍卖范围)的最关键因素“重量”的重大误解,直接导致了被告以183843元,拍卖佣金为9192.15元,总金额为193035.15元的高价竞买评估价仅为4800元的4吨废铁(比被告现场估算的少共50多吨),这明显违反了被告作为商业行为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同时也造成了被告重大的经济损失。4、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2日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退还原告已交保证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无需支付竞买价款、佣金更无需支付两次拍卖的差价。二、拍卖佣金9192.15元是被告与案外人第三人之间基于双方间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应予以撤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该债权债务成立,原告也并非上述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根据原告与案外人第三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五条委托佣金和拍卖费用的支付第一条委托佣金约定:甲方无需支付拍卖佣金。故原告并不需要支付案外人第三人任何拍卖费用,原告无任何佣金损失。根据《竞买须知》及被告与案外人第三人之间基于双方间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佣金收取账户、开具增值税的义务主体均为案外人第三人,均与原告无关。原告就该笔费用没有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并非上述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反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退还反诉原告已交的保证金3000元;2、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6日,反诉原告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得知反诉被告要拍卖废品一批,反诉原告随即到拍卖标的物的存放现场进行考察,并在反诉被告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待拍卖标的物(包含废铁、废轮胎、废机油、废电池)进行现场确认,经反诉被告工作人员的确认拍卖公告所称待拍卖标的废铁为现场除打有红油标志以外的所有废铁,经反诉原告现场考察估算现场废铁约为60吨左右货值总共计约为十二万到十三万左右,其中打了红油标志即排除在本次拍卖范围的仅约为10吨左右货值约为2万左右。反诉原告经过核算,认为本次拍卖的废铁根据重量等核算具有可观的盈利空间,故在反诉被告对拍卖标的物范围已给出明确答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废品交易的“以现场查看现状(包括数量、重量、质量等)为交付标准”的行业惯例,反诉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上述拍卖平台竞买上述拍卖标的,竞买价为183843元(包含废铁、废轮胎、废机油、废电池等所有现场查看废品),拍卖佣金为9192.15元,总金额为193035.15元。2019年6月18日左右,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沟通如何交付问题,反诉被告此时才告知反诉原告不按现场查看所含物品交付,其中废铁需过磅称重交付且只交付其中4吨,货值仅为4800元。经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沟通反诉被告依然不同意按照现场双方确认的废品范围交付。反诉原告参与拍卖主要是想竞拍其中的废铁部分并且认为竞卖的盈利空间主要在废铁部分。反诉被告工作人员现场对待拍卖废品范围的确认,造成了反诉原告对本次拍卖物品(主要是废铁拍卖范围)的最关键因素“重量”的重大误解,直接导致了反诉原告以183843元,拍卖佣金为9192.15元,总金额为193035.15元的高价竞买评估价仅为4800元的4吨废铁(比反诉原告现场估算的少共50多吨),这明显违反了反诉原告作为商业行为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同时也造成了反诉原告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反诉原告依法请求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退还反诉原告已交保证金3000元。 针对反诉,反诉被告辩称:一、拍卖公告已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误解、欺诈。2019年5月8日原告委托第三人拍卖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第三人受托后于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以及《佛山日报》发布了拍卖公告,其中:1、《佛山日报》的拍卖公告第一条载明“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详见中洲资评字【2019】第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参考价:30343元,竞投保证金:3000元”;2、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网址: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lots/profession.html?lotId=103011&meetId=17435#ItemNotice)的附件上有“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下载。而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范围”及“资产(废品)评估明细表”均对拍卖资产范围有明确规定。且在《拍卖须知》第6条载明:“标的1的特别说明如下:①标的1按现状拍卖,以交接时为准。拍卖标的物仅限于公告所示的评估报告所列范围,未列入的财产物品不在该次拍卖范围内。”据上可知,拍卖公告已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须知》也载明拍卖标的仅限于公告的评估报告所列范围,拍卖标的清晰明确,资产评估报告书内明确了废铁是4吨,被告所述的对于废铁的重量有重大误解是没有依据的,根本不存在任何误解或欺诈。二、***以商业风险为由要求撤销《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没有任何依据。《竞买须知》第3条明确载明:“……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自行决定竞买行为,一经应价、则视同竞买人已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瑕疵及各项拍卖条款,买受人自负投资风险。成功购得后,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若竞买人举牌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还,本公司有权依照《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竞买须知》第11条“特别提示”载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首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据上可知,《竞买须知》已提醒买受人自负投资风险。现***以“商业行为参与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初衷”等商业风险为由,主张撤销《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此明显没有任何依据。三、《竞买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清楚说明不支付拍卖款的法律后果,但***在竞拍成功后依然拒绝拍卖余款,严重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拍卖差价以及拍卖佣金。原告委托第三人拍卖上述废旧资产,且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拍卖页面中已列清了拍卖标的物的情况,第三人也在《竞买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清楚说明不支付拍卖款的法律后果,但***在竞拍成功后依然拒绝拍卖余款,导致原告举行二次拍卖,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竞买保证金后,***还应支付拍卖佣金6192.15元以及补足两次拍卖成交差额82000**原告。综上所述,拍卖公告已公示资产评估报告书,拍卖标的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误解、欺诈。***拍得标的物后未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支付拍卖款,严重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支付拍卖差价以及拍卖佣金。可见***反诉无理。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针对反诉被告的答辩,反诉原告回应:当地废品交易是以现场查看废物进行交付的行业习惯,被告自2014年入行废品交易,其参与网上拍卖并且成功竞买的有4、5次,被告还参与过淘宝拍卖活动,上述活动均以现场查看物品重量、质量的现状作为交付的标准,实际交付的重量可能与拍卖公告及拍卖清单不一致。竞买人是根据自己的拍卖,经过现场查看,评估利润才进行拍卖。被告提供了曾经参与的拍卖交易,该次拍卖交易证明当地的废品拍卖交易是以现场查看现状为交付标准的。 第三人**:本诉部分,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同意判决被告向原告或者我方支付佣金及拍卖利息。反诉部分,第三人的意见与原告的答辩意见一致。对于原告提供的材料均没有异议,对于被告提供的关于其他第三方的拍卖公司参加拍卖会的证据,第三人不予认可。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电子成交确认书、拍卖结果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关于拍卖款项未收到的情况报告、关于废旧资产拍卖的处理意见、网络拍卖平台的拍卖公告、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账单、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案外人***拍卖标的移交确认书及移交现场照片等证据;被告提交了现场查看视频、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账凭证、被告以往参加拍卖的交易凭证等证据;第三人提交了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2019年第007期拍卖会标的移交确认书、秤重记录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原告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拍卖方(乙方)的第三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下列标的物依法委托乙方公开拍卖: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详见中洲资评字〔2019〕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保留价30343元,起拍价30343元。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标的存放于轻工车场和五峰车场内,物权人为原告。还约定甲方无需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应要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收回标的重新出让,并保留向买受人追讨两次拍卖差价的权利。乙方应在收到成交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 2019年5月16日,第三人在佛山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 2019年6月6日,被告向第三人的账户汇入竞买保证金3000元。 2019年6月17日,第三人发布了2019年第003期拍卖会竞买须知,该竞买须知特别提示:本竞买须知作为本场拍卖会的约束条款之一,请竞买人认真查阅。并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条文内容。 2019年6月17日,第三人在中国拍卖行业网络拍卖平台举行了2019年第003期拍卖会,被告以183843元的价格拍得涉案标的物,被告在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电子拍卖笔录上签名。其后,被告作为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了电子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记载:拍卖标的名称:拟处置废旧资产一批;买受人***;成交价:183843元,佣金9192.15元,总计193035.15元;成交时间:2019年6月17日15:24:39。备注:请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余款190035.15元。 同日,第三人(拍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记载:买受人于2019年6月17日在拍卖人于中国拍卖行业网络拍卖平台举行的2019年第003期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标的为废旧资产一批,质量为按现状拍卖,成交金额:183843元,佣金率5%,佣金9192.15元,总计193035.15元。约定: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转账方式支付拍卖款及佣金。买受人不能当场支付款项的,承诺在2019年6月24日17:00前付清余款190035.15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应当承担违法责任,拍卖人经委托人同意对该项成交的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的,买受人应承担再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再行拍卖成交金额低于原拍卖成交金额的,其差价由买受人负责支付。…。本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9年6月17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拍卖结果报告,载明最终以183843元成交,由***竞得。 2019年7月3日,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关于拍卖款项未收到的情况报告,载明拍卖标的最终以183843元成交,由***竞得。成交后,***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余款190035.15元(含拍卖佣金)至今未支付,已经超出了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在多次电话催收并发函后,***仍未支付。***始终坚持:不接受按照竞拍前公示的评估清单数量为依据,不接受以过磅量重的形式进行交接,“只需按照现场有多少拿多少”。***强调,看样时没有说明需要以过磅的形式核对数量来交接,现场标的物有其它废品堆放在旁边,界定不够清晰,标的物种类范围不够清楚,容易产生误解,使其误判了本次拍卖的废品价值。鉴于以上观点,***表示不愿履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 2019年7月18日,第三人向原告发出关于废旧资产拍卖的处理意见,因被告经催收未履行支付拍卖价款的义务,建议原告可考虑一方面将标的物再次拍卖,另一方面,可依法采取法律途径向***追讨差额。 2019年7月31日,第三人在佛山日报上刊登拍卖案涉标的公告。 2019年8月29日,第三人在中国拍卖行业网络拍卖平台举行了2019年第007期拍卖会,***以101843元的价格拍得涉案标的物,当日***作为买受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记载:拍卖标的名称:废旧资产一批;质量为现有资源,成交金额:101843元,佣金率5%,佣金5092.15元,总计106935.15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未依约支付拍卖价款而提起诉讼,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系买卖的特殊形式,拍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拍卖价款差额问题。被告虽提出原告现场工作人员对拍卖标的范围的确认,造成其对拍卖标的数量、重量的重大误解而未履行支付拍卖价款的抗辩,被告主张的所谓“以现场查看现状为交付标准”的行业惯例作为拍卖标的交付标准,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该“行业标准”。况且,即使存在所谓的“行业惯例”也不应与法律法规相悖。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本案拍卖方的拍卖程序合法,拍卖方在拍卖前已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已进行公示,拍卖标的物明确、清晰,不存在歧义,而被告作为竞买人,其有义务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解和确认。被告在竞买成交后以标的物与其认知不同而拒绝支付价款,有违诚信原则。被告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而再行拍卖价款如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受人应补足差额。对上述规定的通常理解,如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应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再行拍卖得款情形要求其补足差额;就后者而言,原买受人承担的是补偿性的赔偿损失义务,体现的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未依约支付价款,原告作为委托人选择将涉案标的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赔偿损失,即赔偿拍卖价款差额,基于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本案讼争的拍卖标的经再次拍卖价款差额为82000元(183843元-101843元),被告先行支付的保证金应用以抵偿上述赔偿款,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保证金30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差额79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拍卖价款差额7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基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再行拍卖,对此被告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因此,利息的起算应从第二次拍卖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次日计算,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佣金问题。依据合同约定,案涉标的拍卖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给第三人,并非支付给原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向拍卖人即本案的第三人垫付了佣金,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佣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撤销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问题。如上所述,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数量、重量等进行了公示,本案所涉拍卖不存在导致重大误解的情形,被告主张撤销电子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返还保证金的请求。委托人及拍卖人在讼争拍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其与拍卖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该保证金作为拍卖价款抵扣,所缴保证金不予返还。被告返还保证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79000元及利息(以79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负担900元;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