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999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146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