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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19997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146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