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91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62440213),住所地镇江市汝山孟村公寓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与被告镇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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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