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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23民初5469号 原告:***,男,194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女,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R28F7N。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灵璧县灵城镇南姚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20105-1。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安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昆山乡大地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2200002295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灵璧国欣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MRC9AX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汝山孟村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76244021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灵璧县供电公司、灵璧县灵城镇南姚社区、无为县安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灵璧国欣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无为县安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无为县安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