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春某某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川0411执恢111号
攀枝花恒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攀枝花市春***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411民初207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春***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川0411民初207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1350元,案件受理费10928元。
向攀枝花市春***自动化防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行期间的***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
户名: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00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