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初64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环城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勇俊,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