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23执418号
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大溪口乡溪口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县大溪口乡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7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义县大溪口乡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41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