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宝与被告***、***、***、武义县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宝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小宝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