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春兰巷7附12号。
法定代表人:喻树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太平乡河边村。
法定代表人:荀富才。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执行(2018)川0411执1560号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辉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7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以及“人行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0308.85元,查封了**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并查询到**名下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1号1栋3单元2层1号的房屋一套,以及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富民路一段133号15栋1单元6层9号的房屋一套,上述房产均被设置了抵押权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土地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没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5、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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