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41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春兰巷7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97855646K。
法定代表人:喻树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前进煤炭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566069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0411执380号攀枝花市兴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进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76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D×××××号车辆,但该车辆已经被查封;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邮寄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已经支付430000元。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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