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鼎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24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207404555X。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男,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20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4942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市鼎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段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644511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鼎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000.00元和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房地产评估费人民币29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将被执行人乐山市鼎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乐山市市中区房地产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后裁定以物抵债,以其96.16%份额作价人民币9135000.00元抵偿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9135000.00元。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股票、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