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207159895R。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涌江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向明斌,理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49421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省建设厅办公事202、204
法定代表人:彭光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46807M。住。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萨拉大道****附**/div>
法定代表人:李德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4日,住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9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6日,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4日,住乐山市市中区。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4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攀他项(2015)第0004号他项权证所涉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1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4192755.46元,执行费824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