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437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对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川04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标题“东区人民法院”补正为“西区人民法院”;案号“0402”补正为“0403”。
审 判 长 范建琳
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
人民陪审员 费代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