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403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办公楼20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49421R。
法定代表人:彭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和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安和公司支付***医疗费795.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护理费25716.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6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3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0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230元、交通费500元、租赁陪护床费465元、经济补偿金11336元,合计289199.68元。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9月30日进入安和公司从事涂料工工作,工资260元/日。2018年10月8日,***在安和公司承建的蓝湖国际A区(一期)二部分1#、2#楼工程工作中受伤,安和公司将***送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拇指离断、左手中指骨折远节开放性、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于2018年11月8日出院。2019年6月27日,攀枝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的伤害为工伤。2020年4月28日,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评定***的工伤为捌级伤残。***对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
被告安和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对***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更正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票据、鉴定发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因系原件,安和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这些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0日,***与安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安和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10月8日,***在安和公司承建的蓝湖国际A区2#楼工地工作中受伤。当日***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拇指离断、左手中指骨折远节开放性、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于2018年11月8日出院,住院31天,出院医嘱:休息1月、门诊随访,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需陪护。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书建议***休息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6月27日,市人社局作出攀人社认字(2019)C2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0年4月28日,市劳鉴委作出攀劳鉴字[2020]A28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工伤致残等级为捌级。***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230元、医疗费795.43元。2020年6月12日,西区仲裁委受理了***的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安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安和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80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护理费30075.8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651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6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4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686元、劳动能动鉴定检查费530元、交通费3000元、租床费465元、经济补偿金10854元。2020年10月30日,西区仲裁委作出攀西劳人仲案[2020]42号裁决书,裁决:安和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5586.2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医学诊断费23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47265.93元。于2020年11月19日向***送达了该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度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124元,2019年度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68016元。攀枝花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元/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其自愿解除与安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西区仲裁委确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安和公司处工作受伤,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的工伤待遇应由安和公司依法承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聘用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情况,结合2018年度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124元,本院认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9697元(65124元/年÷12个月×11个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文件精神,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18个月。2019年度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68016元,本院认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5344元(68016元/年÷12个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24元(68016元/年÷12个月×18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之规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应按照住院期间加出院医嘱建议休息时间来确定,同时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主张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结合出院医嘱和诊断书,本院认可停工留薪期待遇为37989元(65124元/年÷12个月×7个月)。
关于护理费。***于2018年10月8日受伤住院,于2018年11月8日出院,住院31天,出院医嘱:休息壹月、门诊随访,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需陪护。参照四川省2018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9249元/年,本院认可护理费为9173元(39249/年÷12个月÷21.75天/月×61天)。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文件精神,职工工伤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5元/天,***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医疗费。经查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230元、工伤医疗费795.43元。***要求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断费230元、医疗费795.43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和租赁陪护床费用。结合***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要求支付租床费46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参照2018年攀枝花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5124元,本院认可经济补偿金为10854元。
综上,安和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6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0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7989元、护理费9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230元、医疗费795.43元、交通费500元、经济补偿金10854元,合计267371.43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6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02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7989元、护理费91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医学诊疗费230元、医疗费795.43元、交通费500元、经济补偿金10854元,合计267371.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发彬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人民陪审员 茹敬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