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3401财保20号
申请人西昌建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昌建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和其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款,申请人西昌建和贸易有限公司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202010463202000000291)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予以冻结、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福来
书记员 刘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