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0执恢4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申请执行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黄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黄芸有银行存款799,564.55元可供执行。本院扣划执行费77,740元后,已将剩余的721,824.55元划拨到申请人账户。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和委托辖区法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樊增友 审判员  陈会林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