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4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
负责人:严静,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政府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黄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黄芸,女,汉族,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申请执行简阳市芸辉建筑有限公司、***、黄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的(2017)川0180执403号合并执行,于2017年9月4日委托四川中环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芸位于简阳市的房产在淘宝司法网络平台上整体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财产抵偿。本案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贷款本金900万元和利息及相关费用、本案执行费77740元未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