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终4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成德俊,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审被告:江苏海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江苏海财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卢丽
审判员杨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