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2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成德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立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戴立强,男,1977年6月6日出生,住东台市。
关于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21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1、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及给付利息(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戴立强对第一项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420,合计5320元,由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532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立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立强名下银行存款80675元。未查询到被行人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立强名下有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强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立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80675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良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