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21执307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成德俊,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1日生,住海安市。
关于南通市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海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海成公司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海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良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