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沿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镇八百村八百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