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标集镇兴标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796元,由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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