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784号之一
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标集镇兴标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大道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八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796元,由原告常州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