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2806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苍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李,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前程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仲元。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运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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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卞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