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24号
申请人
***,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6196903××××),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255994887H)。住所地: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前程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