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已提供担保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财保324号 申请人 ***,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2626196903××××),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255994887H)。住所地:宁波市镇海蛟川街道前程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保全时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申请保全内容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情况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定主文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权利告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