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民初1444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镇海区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5994887H)。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蛟川街道前程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3?14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永正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3?143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136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许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