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06民催13号
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恬,女,1985年6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5,出票日期2016年7月28日,票面金额300000元,出票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新港红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向东
审判员  赵重菊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