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773号
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01021A,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锐。
第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
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