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5773号
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701021A,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锐。
第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22107Q,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包香福。
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镇江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 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智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