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592号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降低诉讼标的额至293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7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原告2345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