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恢40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栗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合计509883.00元。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车辆一部。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二、2018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不动产,但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权已移交给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本院已邮寄参与分配函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三、2018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但案外人对上述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