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1502396.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10601元、执行费1753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予冻结,但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 二、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另案已予查封,并正在处置; 三、2020年8月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