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皖1802执192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802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1398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8元,本案执行费202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270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20元,剩下案款150688元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全案执行完毕。
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