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502396.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受理费10601元、执行费1753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被执行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