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已与上诉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740元,减半收取3037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740元,减半收取30370元,由上诉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宏韬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慧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