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2999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凯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0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