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保85号
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3996748。
法定代表人:陆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沂、张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神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沙洞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0797819960。
法定代表人:龚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神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14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23501011049900210000921)。2021年10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神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14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绳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