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3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层海路888号3号楼A-1328室(上海***数据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沪0107民初1133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现申请人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