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3678号
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能源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3,633.74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之源商贸有限公司多交的13,608.74元由本院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彤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