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635号
原告:上海阳道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发路83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阳道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阳道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阳道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