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74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