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322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轶群,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1层D区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8)沪73民初32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154.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8)沪73民初322号之二民事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154.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已届查封、冻结、扣押期限,申请人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154.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圣来仕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154.1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前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曾 旭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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