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312768298,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沈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宏明、宋琦,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6853430J,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盱眙中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88925及利息(标的1088925元,从2019年1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2300元,由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经查询,该邮件状态已签收。后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日、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3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工商、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线上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委托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当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委托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培育村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未有反馈。
6、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通过谈话告知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有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101225元(未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