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层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NHHKQ9Q,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685343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盱眙层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5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盱眙层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431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盱眙层峰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可按照54310元及利息(以5431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889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照盱眙综合送达平台以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该短信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但今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同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3、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10月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8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后,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淮安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其后,本院委托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本案委托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培育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产及债权、法人实际情况等,但至今本案未收到其回复。
6、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故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以通话以及发送短信(159××××****)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488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5488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吴银国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