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3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76853430J,地址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7.035万元及诉讼费51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55.00元。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11日,2021年11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3日,因被执行人海门大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1年12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4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郭建雷
审判员 顾洪健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