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丈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

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减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