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丈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
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减免),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