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1727号
原告:***,男,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33号。
诉讼代表人:张爱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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