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1726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03304。
诉讼代表人: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凯,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海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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