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25民初4008号

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

诉讼代表人: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峰公司)与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该两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盛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9年10月申请就案涉工程其收取的款项、支出的款项以及相应违约金进行审计,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审计。审计机构于2020年7月2日出具审计报告,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就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盛峰公司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55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峰公司诉请判令:一、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垫款项11078872元,并支付以代垫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八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二、三被告共同承担内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454609元及剩余管理费194491元;三、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被判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273045元及迟延利息168660元;四、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被判承担的由三七市镇政府垫付的民工工资款2442475元以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0日,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宁波新和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新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新和公司厂房工程,一次性包干合同总价为12652280元。2012年6月5日,原告和三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下称内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的上涉项目内部承包给三被告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被告承担工程一切经济、安全、质量责任。其中第三条第4款约定三被告按工程总造价的2%上交管理费;第三条第13款约定若工期延误被罚款,则三被告除承担新和公司的全部罚款外,还应支付罚款部分的20%给原告作为违约金;第四条第2款约定若三被告出现根本性违约,则须按工程造价的3%承担违约金,并按工程造价的2%增加管理费;第五条第1款约定,若三被告不及时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导致原告垫付的,则其应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承担垫付金额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2012年8月20日,案涉工程开工,但因被告方无法及时筹措施工资金,导致拖欠劳务工资、材料款等情形的出现,并最终导致工期延误。2014年上半年,原告为妥善处理被告方施工违约的问题,多次与新和公司以及当地政府协调,然而被告方最终未能按约完工。新和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下称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案经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新和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盛峰公司赔偿新和公司违约金2273045元。该案并查明,新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为

8524025.28元,其中7623496元直接支付给盛峰公司,而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垫付案涉工程民工工资2442475元。原告认为,被告方未能按期完工导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解除,原告并为此承担了巨额违约金,且垫付了大额款项,被告方应按内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垫付金额为11078872元[原告拨给被告方的款项18255898元-(原告收款7323496元-原告应得管理费7323496元×2%)],原告并要求该款按宁波中院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内包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八;而就判决原告承担的违约金2273045元,被告方应依照内包合同约定按该款的2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454609元,还应支付增加管理费194491元(8524025.28元×4%-7323496元×2%)。原告破产后,新和公司向原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273045元已经确认,并确认了利息168659.9元;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为案涉工程垫付的民工工资2442475元,也已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综上,被告方作为内部承包人,未能妥善解决劳务工资、材料款的支付事宜,造成工期延误使得新和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原告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现起诉来院,望支持。

被告***答辩称:案涉工程由***接到后经由王某介绍给其,其和***、***又找到盛峰公司作挂靠,并和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利民协商,签订了内包合同。其提出,三个人拼(合伙)一个工程必须要统一管理,施工班组一定要选好,进出账目一定要三个人都签字,但***不同意,说工程是他一个人接过来的,签字只需他一人即可,班组也须由他决定,并直接选定了一个四川人班组。其觉得这样操作不太好,就在进场前提出要退股,对此***和***也是同意的,三个人一起在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现场还有张利民和王某,退股协议的内容由王某起草,其签了字,印象中***和***也签过字,张利民也有签字和盖章,协议应当是一式两份的,但其持有的协议已丢失。总之,其没有参与工程,连工地在哪里也不知道。其认为,盛峰公司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发生这么大的情况也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内包合同约定了盛峰公司不承担任何垫资义务,若盛峰公司不垫资,直接让工程停掉,则也不会有这么大的责任和损失,现起诉要求其三人承担责任,于理不符。

被告***庭后答辩称:内包合同虽由三个人一道签字,但这是应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张利民要求而签字的,因为张利民觉得有三个人可以稳当些,其想着***肯定会把工程做好,所以才签字的。虽然载明其是项目承包人之一,但***答应其不会亏待其,多少赚了给其一点,还说开工资给其,每个月六七千元左右。后来***说要退出,王某起草了退出的协议,***和张利民有无在该协议上签字其不清楚,但其是没有签字过的。当时其也提出要退出,但张利民说迟点再说,于是就耽搁下来了。但工程开工后,***欠债太多,其看看情况不对,去和张利民反映,张利民回复说盛峰公司这么大的公司,有些欠债很正常。后来其在案涉工程呆了四五个月,在工程还没完工时就离开了,其离开和***打过招呼,说不做了。这个工程是要垫资的,其在工地里负责管理,听***的安排,但一分工资也没拿到过。现在要其承担责任,其是很冤枉的,因为涉及借款这么多钱,***、张利民是否签字同意,是否把他们私人开支冒充到工程开支里,都是很难说的。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举证。本院已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就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盛峰公司提供2012年至2016年案涉工程收支款汇总表以及收领款单、银行支付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一组,拟证明其就案涉工程收到工程款7623496元、支出成本18255898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其未参与,所以不清楚。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找寻到被告***并向其送达了诉讼材料,被告***并未就本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领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发票、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提供张利民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事实;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即使真实,也只能说明三被告间达成***退出的合意,但该合意并未经原告同意,原告从不知悉该节情况。该情况说明实为证人证言,但张利民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对该证不予认定。

3.被告***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事实。

证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5205××××)出庭陈述,其和***、***、张利民等人认识,他们的工程要起草协议,让其过去把关。在张利民宁波的办公室,在场人有张利民、***、***以及另一个合伙人,其到场后各方并无争执,让其起草一个协议,内容是***退出,工程由另两个人负责,其又加了两条责任条款,退出后盈利不享有义务不承担,其印象中在场四人都签字了,协议只手写了一份。

针对证人证言,原告质证称证人系被告***朋友,有利害关系,且证人有关协议份数的陈述与***陈述相互矛盾,再且原告从未知悉***退出的情况,也从未同意***退出。被告***质证称退出协议上确实四个人都签字的。证人证言与***陈述以及本院庭后向***、***了解核实到的情况均不一致,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应原告申请,就其对案涉工程的收支款项以及垫付款的违约金等进行审计。针对审计报告,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已就没有***签字的1849243.33元名目作出具体说明,确系案涉工程的开支;被调整的650706元中涉及何玉珍等人的48.7万元,系原告代***支付的借款利息,而***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所以该款应纳入原告垫付款;审计报告仅列明收支金额,但未提及2%管理费内容。三被告第二次庭审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第二次庭审后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真实性存疑,不认可审计结果,并认为需要对资料中***的笔迹进行鉴定,确定笔迹确为***所签,再重新审计。但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审计初稿、审计报告后,均未就其签字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其中原告有关无领款单或无签字的支出部分确系其为案涉工程所作支付的质证意见,因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有关被调整的650706元款项中涉及何玉珍等人的48.7万元应纳入垫付款的质证意见,因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原告盛峰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支出提供相应支出凭证,并组织三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共同质证称有些领款单虽有被告***签字但支出凭证显示款项去向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该单位或个人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存疑;有些领款单虽有***签字且支出凭证显示款项也汇付给***,但凭证上的用途栏载明为“往来款”,与领款单载明的“工程款”不相一致;部分工资清单上的签名并非每个工人自己所签,而是他人代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并口头申请对领款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后又口头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就被告***、***的第一个质证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建设工程涉及材料商、施工班组众多,原告盛峰公司经由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后受指示支付款项,并不违反常理;就第二个质证意见,经核查所有支付凭证,可见存在领款单上明确工程款用途(比如木工工资、挖机台班费等)而相应转账凭证用途栏也记载为“往来款”的情形,故本院结合领款单和转账凭证,确认汇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确为领取工程款;就第三个质证意见,经核查,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领取清单一组共计120万元因无相应领款单,该款并未计入支出之中,而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领取清单两张共计164000元,经核对原件,该两张清单左下角均有***签字,且有相应领款单,故本院结合领款单和支出凭证,对该笔支出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被告***、***的上涉质证意见不予采信。上涉支出凭证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0日,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新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建该公司的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300个日历天,合同价款一次性包干价12652280元等。

2012年6月5日,原告盛峰公司(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承建,乙方承担工程一切经济、安全、质量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2%上缴甲方管理费,税金和规费按规定缴纳;第十三款约定乙方应按期完工,若工期延误,则乙方除承担建设方的全部罚款外,还应按该罚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乙方根本性违约的,应按工程造价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按工程造价的2%增加管理费。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为乙方垫资的,乙方应自甲方垫资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

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日开工,但至2015年7月仍未能完成竣工。新和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盛峰公司为被告诉至余姚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盛峰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案经一审、二审,宁波中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新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524025.28元,而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为涉案工程垫付民工工资2442475元。该判以盛峰公司银行信贷出现问题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等为由,判决解除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盛峰公司支付违约金2273045元等。而一审余姚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已支付工程款

8524025.28元的构成具体认定为:支付到盛峰公司7623496元;支付到王达的5万元、徐玉国的12万元、王孟光的15万元、张恩成的10万元、敬天空的13万元、徐旭东的14万元;支付到余姚法院丈亭人民法庭执行款账户的45万元(其中有20万元已经支付出去,按20万元计);电费10529.28元(第9-10页)。

余姚市三七市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以盛峰公司为被告诉至余姚法院,诉请归还垫付民工工资款。案经调解,该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盛峰公司返还余姚市××镇××房工程垫付的劳动报酬24424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3日起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浙022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盛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新和公司、余姚市三七市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3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2018年3月分别确认债权2441705元(本金2273045元+利息168660元)、2530427.52元(本金2442475元+利息87952.52元)。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两笔债权均尚未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盛峰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宁波仲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盛峰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收支情况以及相应违约金进行审计,该司于2020年7月2日出具审计报告,结论为盛峰公司收取款项为7323496元、支出款项为17605191.71元(其中没有***领款签字的为1849243.33元)、截至2019年11月6日违约金为17817449.25元。原告并为此支出审计费74298.81元。经本院核实,该报告中支出款项所涉2014年3月26日的一笔支出(银行回单至杨瑞祥,用途钢筋款)金额应为5680元而非15680元,故支出款项金额应为17595191.71元(见附件1)。其中无支出凭证的共28笔计2040992元(见附件2)、无领款单或领款单上无***签字或领款单上非***签字的共22笔计1649243.33元(见附件3,其中2014年4月23日的一笔

1000元虽领款单上无签字但款项转账至***账户,故计在支出款项中;2014年5月4日的一笔20万领款单上并非***签字且无支出凭证,统计在无支出凭证的28笔中)。

另查明,原告盛峰公司和被告***、***、***间无劳动关系,案涉工程系三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承接。

本院认为,案经查明,案涉工程系三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接,故原告和三被告间的关系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双方间签订的内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按内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454609元、按内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承担剩余管理费194491元,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支付其被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273045元以及经余姚法院(2016)浙02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返还的垫付款

2442475元,就该两笔款项,虽原告的破产管理人已应相应债权人的申报就债权进行了确认,但原告至今尚未实际清偿该两笔款项,其应待相应款项支出后就实际支出金额主张三被告承担支付义务,故原告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由此,该两笔款项对应的利息诉请本院也不予支持。针对垫付款,余姚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收入总额为8524025.28元,但其中新和公司支付到王达等个人处的69万元以及支付到余姚法院执行款账户的45万元(按20万元计),因原告此次主张的支出款中并未将上涉款项列入支出明细,故收入中上涉款项亦不列计,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收入为7634025.28元(8524025.28元-69万元-20万元)。至于支出部分,本院结合审计报告、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本院核查情况,确认如下:支出总额17595191.71元,其中无相应支出凭证共计2040992元、无领款单或领款单上无***签字或领款单上非***签字的共计1649243.33元应予剔除,支出计为13904956.38元。原告主张7323496元的管理费在结算过程中予以扣减,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为案涉工程垫付的款项为6417401元(7634025.28元-7323496元×2%-13904956.38元)。被告***抗辩称其虽在内包合同上签字,但在案涉工程开工前即已退出,但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而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并不足以让本院采信其抗辩,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其仅在案涉工程中呆了四五个月,在工程还没完工时就离开了,但对此原告亦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抗辩,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亦不予采信。综上,三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应享有和承担案涉工程施工后的盈利和亏损,故应共同支付原告为案涉工程支出的垫付款6417401元。原告主张三被告按内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承担垫付款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且经本院释明合同无效但仍坚持该违约金的诉请,则亦因合同无效,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垫付款641740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15元,由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693元,被告***、***、***负担56722元。本案审计费7429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鹰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杨丽依

附件1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支出凭证





1



2012/8/10



450000



无凭证





2



2012/10/23



750000



银行回单至慈溪市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3



108000



无凭证





4



2012/11/14



576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



10000



无凭证





6



2012/11/15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





7



50000



银行回单至上海谭宏贸易有限公司





8



2012/12/13



30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9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0



2012/12/18



20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11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





12



2012/12/19



50000



银行回单至上海谭宏贸易有限公司





13



19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14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





15



2012/12/26



500000



无凭证





16



2012/12/27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





17



2013/1/21



6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退押金有误即退





18



2013/1/24



14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退押金





19



2013/1/31



50000



无凭证





20



2013/2/1



20000



无凭证





21



2013/2/5





2013/2/5





20700



无凭证





22



42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挖机台班费),银行回单至余克勤,用途往来款





23



1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木工工资),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往来款





24



3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木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李小松,用途往来款





25



215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内架加固人工工资),银行回单至王怀茂,用途往来款





26



3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架子、泥工工资),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往来款





27



31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梁底板材料款),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梁底板材料款





28



4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架子、泥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杨森,用途往来款





29



2013/2/8



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款),银行回单至黄俊坤,用途钢材





30



5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结构款),银行回单至林敏军,用途钢结构





31



160310



无凭证





32



2013/3/26



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沙泥款),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沙泥款





33



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水泥款),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34



10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红砖款),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途红砖款





35



2013/4/1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36



2013/4/7



66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保管员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杨于伍用途民工工资





37



2013/4/28



1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38



2013/5/3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39



2013/5/10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40



2013/5/17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41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





42



2013/5/24



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吊机租赁费)银行回单至庞平龙用途吊机租赁





43



2013/5/29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44



2013/6/6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用途钢结构款





45



2013/6/17



462565.76



江北法院2013执434执行款发票





46



2013/6/19



50000



银行回单至左都勇钢筋工工资





47



700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木工工资





48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台班费





49



2013/6/24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50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用途钢结构款





51



5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52



5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3



20000



无凭证





54



2013/6/25



36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民工工资





55



2013/6/26



20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钢结构款





56



2013/7/1



5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7



3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58



3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红砖款





59



2013/7/10



530000



江北执行款





60



2013/7/16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61



2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62



2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63



2013/7/17



5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64



2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红砖款





65



2013/7/22



5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钢结构款





66



2013/7/30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费





67



30000



银行回单至郁克勤电气五金





68



100000



银行回单至谢世才打桩款





69



2013/8/6



20000



无凭证





70



2013/8/9



60000



银行回单至谢世才打桩款





71



2013/8/29



37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72



1000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木工工资





73



2013/8/30



11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74



2013/9/11



7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75



2013/9/12



3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费





76



5000



无凭证





77



2013/9/17



50000



无凭证





78



2013/9/18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钢管租赁费





79



2013/9/22



3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费





80



7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81



2013/9/24



12950



银行回单至陈国女用途购买搅拌机





82



2013/9/25



60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井架检测费





83



13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三七市自来水厂用途水费





84



3500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新和电费





85



2013/9/26



150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资料、拉直筋费





86



2013/9/27



6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87



2013/9/29

2013/9/29



12000



无凭证





88



1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人工工资





89



2013/9/30



5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食堂人员工资





90



10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91



2013/10/11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材料款





92



2013/10/12



7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93



2013/10/15



1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挖机费





94



50000



无凭证





95



2013/10/16



40000



无凭证





96



2013/10/23



3500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97



13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三七市自来水厂用途水费





98



10000



银行回单至陈启伟人工工资





99



2013/10/25



15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100



15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高桥镇岐山预制瓦筒厂





101



1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款





102



2013/10/29



2000



无凭证





103



2013/10/31



40000



银行回单至杨小泽人工工资





104



2013/11/1



5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食堂人员工资





105



25000



银行回单至敬开洋劳务费





106



103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107



20000



银行回单至杨小泽劳务费





108



5000



银行回单至陈启伟施工员工资





109



10000



银行回单至王军资料费





110



2013/11/4



320000



江北2013执43执行款





111



2013/11/6



12500



银行回单至何友富井子架租赁费





112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





113



2013/11/11



1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机租赁费





114



2000



无凭证





115



2013/11/15



523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往来款





116



21000



银行回单至赵连梅用途往来款





117



245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用途往来款





118



10000



银行回单至冯绍烈用途往来款





119



90000



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往来款





120



17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121



2200



银行回单至敬开洋用途往来款





122



100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材料费





123



2013/11/18



2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124



2013/11/20



25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水泥砖





125



2013/12/11



2000



银行回单至***备注往来款





126



2013/12/12



2000



无凭证





127



2013/12/18



68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备注人工工资





128



200000



无凭证





129



5300



银行回单至蔡宝云备注小店货款





130



2013/12/24



253650



江北2013商679执行款





131



100000



银行回单至汪家耀打桩款





132



2013/12/25



2759.41



银行回单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电费





133



654



银行回单三七市自来水厂水费





134



2000



银行回单至***货款





135



2013/12/26



10000



无凭证





136



2013/12/31



164000



工资清单上有各领款人签字和***签字





137



2014/1/3



5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机费





138



2014/1/8



4000



无凭证





139



2014/1/14



2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140



2014/1/17



25000



无凭证





141



50000



无凭证





142



2014/1/20



35000



银行回单至刘亚辉备注押金利息





143



3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备注工资





144



50000



银行回单至敬天空备注工资





145



2014/1/22



1000



银行回单至***往来款





146



3773.65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电费





147



968.4



银行回单至三七市自来水厂水费





148



2014/1/23



2249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备注泥工人工工资





149



2014/1/24



15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备注吊车租赁费





150



1000



银行回单至***备注往来款





151



45000



银行回单至赵晓龙备注水泥款





152



2014/1/26



100000



银行回单至敬天空备注往来款





153



2014/1/27



53000



银行回单至王培备注人工工资





154









2014/1/29















2014/1/29





100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备注工资





155



20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工资





156



30000



银行回单至王孟光用途铝合金材料款





157



100000



银行回单至郑剑用途钢管租赁费





158



3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江东东梅海娅装饰材料商贸行用途水电材料款





159



16470



银行回单至屠恒和用途人工工资





160



5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161



30000



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162



10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款





163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164



50000



银行回单至林敏军用途钢结构款





165



835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用途工资葛建亚工资





166



13700



银行回单至葛文元用途工资





167



6500



银行回单至葛二亮用途工资





168



28590



银行回单至屠吉林用途工资





169



3500



银行回单至葛佳齐用途工资





170



11400



银行回单至陈杰用途工资





171



2014/1/30



104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工资





172



30000



银行回单至孙根飞用途水泥款





173



10000



银行回单至张良明用途拖拉机运输费





174



2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用途工资





175



30000



银行回单至郁克勤五金款





176



12800



银行回单至陈爱民用途工资





177



5600



银行回单至叶冬桃用途家具款





178



5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付五金款





179



29000



银行回单至陈宏海用途钢材款





180



20000



无凭证





181



2014/2/17



2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182



2014/2/19



1930



无凭证





183



2014/2/24



2790.2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184



2014/3/3



12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用途钢管租赁费





185



2014/3/5



4450



银行回单至徐东旭用途图纸





186



2014/3/11



20000



银行回单至林海成用途人工工资





187



2014/3/19

2014/3/19



9250



银行回单至高先健用途人工工资





188



25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189



2014/3/24



10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途红砖款





190



6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款





191



60000



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192



24000



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193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用途活动板房款





194



225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资料费





195



2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备注工资





196



100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混凝土款领款单用途汇入***账户付鼎昌混凝土款





197



2014/3/26



3780



银行回单至张幼芝用途红砖款





198



1915.16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备注电费





199



5680



银行回单至杨瑞祥用途钢筋款





200



2014/4/2



5052



无凭证





201



2014/4/14



3000



无凭证





202



2014/4/17



20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料款





203



1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高桥镇岐山预制瓦筒厂用途水泥砖款





204



4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205



2014/4/23







1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206



2014/4/294/4

2014/4/29



50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宁波高新区凯宝木材经营部用途木材款





207



3632.6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208



3193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210



16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211



2014/5/7



47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2



50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3



2014/5/15



1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邓文明





214



2014/9/28



1533.6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15



2014/10/7



2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还款





216



2014/10/18



150000



无领款单收条由徐玉国、王孟光、敬天空签字





217



2014/10/21



10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8



2014/10/23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9



2014/10/24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0



2014/10/30



4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1



2015/1/12



2430.69



无领款单仅付出清单(无签字)





222



2015/2/17



15940



无领款单仅工资报销名册





223



2015/4/9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4



2015/4/14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5



2016/4/11



28978



无领款单仅现金缴款单给宁波市财政局





 



合 计



17595191.71



 







附件2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支出凭证





1



2012/8/10



450000



无凭证





3



2012/10/23



108000



无凭证





5



2012/11/14



10000



无凭证





15



2012/12/26



500000



无凭证





19



2013/1/31



50000



无凭证





20



2013/2/1



20000



无凭证





21



2013/2/5



20700



无凭证





31



2013/2/8



160310



无凭证





53



2013/6/24



20000



无凭证





69



2013/8/6



20000



无凭证





76



2013/9/12



5000



无凭证





77



2013/9/17



50000



无凭证





87



2013/9/29



12000



无凭证





94



2013/10/15



50000



无凭证





95



2013/10/16



40000



无凭证





102



2013/10/29



2000



无凭证





114



2013/11/11



2000



无凭证





126



2013/12/12



2000



无凭证





128



2013/12/18



200000



无凭证





135



2013/12/26



10000



无凭证





138



2014/1/8



4000



无凭证





140



2014/1/17 



25000



无凭证





141



50000



无凭证





180



2014/1/30



20000



无凭证





182



2014/2/19



1930



无凭证





200



2014/4/2



5052



无凭证





201



2014/4/14



3000



无凭证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合计



2040992



 







附件3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备注





183



2014/2/24



2790.2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05



2014/4/23



1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206





2014/4/29

  



50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宁波高新区凯宝木材经营部用途木材款





207



3632.6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208



3193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210



16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211



2014/5/7



47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2



50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3



2014/5/15



1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邓文明





214



2014/9/28



1533.6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15



2014/10/7



2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还款





216



2014/10/18



150000



无领款单收条由徐玉国、王孟光、敬天空签字





217



2014/10/21



10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8



2014/10/23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9



2014/10/24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0



2014/10/30



4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1



2015/1/12



2430.69



无领款单仅付出清单(无签字)





222



2015/2/17



15940



无领款单仅工资报销名册





223



2015/4/9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4



2015/4/14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5



2016/4/11



28978



无领款单仅现金缴款单给宁波市财政局





 



合计



1850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