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25民初4008号
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
诉讼代表人:张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峰公司)与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向该两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盛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于2019年10月申请就案涉工程其收取的款项、支出的款项以及相应违约金进行审计,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审计。审计机构于2020年7月2日出具审计报告,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就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原告盛峰公司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55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峰公司诉请判令:一、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垫款项11078872元,并支付以代垫款项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八从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二、三被告共同承担内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454609元及剩余管理费194491元;三、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被判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273045元及迟延利息168660元;四、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被判承担的由三七市镇政府垫付的民工工资款2442475元以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30日,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宁波新和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新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新和公司厂房工程,一次性包干合同总价为12652280元。2012年6月5日,原告和三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下称内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的上涉项目内部承包给三被告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三被告承担工程一切经济、安全、质量责任。其中第三条第4款约定三被告按工程总造价的2%上交管理费;第三条第13款约定若工期延误被罚款,则三被告除承担新和公司的全部罚款外,还应支付罚款部分的20%给原告作为违约金;第四条第2款约定若三被告出现根本性违约,则须按工程造价的3%承担违约金,并按工程造价的2%增加管理费;第五条第1款约定,若三被告不及时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导致原告垫付的,则其应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承担垫付金额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2012年8月20日,案涉工程开工,但因被告方无法及时筹措施工资金,导致拖欠劳务工资、材料款等情形的出现,并最终导致工期延误。2014年上半年,原告为妥善处理被告方施工违约的问题,多次与新和公司以及当地政府协调,然而被告方最终未能按约完工。新和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下称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案经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新和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盛峰公司赔偿新和公司违约金2273045元。该案并查明,新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合计为
8524025.28元,其中7623496元直接支付给盛峰公司,而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垫付案涉工程民工工资2442475元。原告认为,被告方未能按期完工导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解除,原告并为此承担了巨额违约金,且垫付了大额款项,被告方应按内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垫付金额为11078872元[原告拨给被告方的款项18255898元-(原告收款7323496元-原告应得管理费7323496元×2%)],原告并要求该款按宁波中院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内包合同约定为日万分之八;而就判决原告承担的违约金2273045元,被告方应依照内包合同约定按该款的20%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454609元,还应支付增加管理费194491元(8524025.28元×4%-7323496元×2%)。原告破产后,新和公司向原告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273045元已经确认,并确认了利息168659.9元;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为案涉工程垫付的民工工资2442475元,也已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综上,被告方作为内部承包人,未能妥善解决劳务工资、材料款的支付事宜,造成工期延误使得新和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原告严重经济损失,故原告现起诉来院,望支持。
被告***答辩称:案涉工程由***接到后经由王某介绍给其,其和***、***又找到盛峰公司作挂靠,并和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张利民协商,签订了内包合同。其提出,三个人拼(合伙)一个工程必须要统一管理,施工班组一定要选好,进出账目一定要三个人都签字,但***不同意,说工程是他一个人接过来的,签字只需他一人即可,班组也须由他决定,并直接选定了一个四川人班组。其觉得这样操作不太好,就在进场前提出要退股,对此***和***也是同意的,三个人一起在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了退股协议,现场还有张利民和王某,退股协议的内容由王某起草,其签了字,印象中***和***也签过字,张利民也有签字和盖章,协议应当是一式两份的,但其持有的协议已丢失。总之,其没有参与工程,连工地在哪里也不知道。其认为,盛峰公司管理存在很大问题,发生这么大的情况也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内包合同约定了盛峰公司不承担任何垫资义务,若盛峰公司不垫资,直接让工程停掉,则也不会有这么大的责任和损失,现起诉要求其三人承担责任,于理不符。
被告***庭后答辩称:内包合同虽由三个人一道签字,但这是应盛峰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张利民要求而签字的,因为张利民觉得有三个人可以稳当些,其想着***肯定会把工程做好,所以才签字的。虽然载明其是项目承包人之一,但***答应其不会亏待其,多少赚了给其一点,还说开工资给其,每个月六七千元左右。后来***说要退出,王某起草了退出的协议,***和张利民有无在该协议上签字其不清楚,但其是没有签字过的。当时其也提出要退出,但张利民说迟点再说,于是就耽搁下来了。但工程开工后,***欠债太多,其看看情况不对,去和张利民反映,张利民回复说盛峰公司这么大的公司,有些欠债很正常。后来其在案涉工程呆了四五个月,在工程还没完工时就离开了,其离开和***打过招呼,说不做了。这个工程是要垫资的,其在工地里负责管理,听***的安排,但一分工资也没拿到过。现在要其承担责任,其是很冤枉的,因为涉及借款这么多钱,***、张利民是否签字同意,是否把他们私人开支冒充到工程开支里,都是很难说的。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举证。本院已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就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就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盛峰公司提供2012年至2016年案涉工程收支款汇总表以及收领款单、银行支付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一组,拟证明其就案涉工程收到工程款7623496元、支出成本18255898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其未参与,所以不清楚。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找寻到被告***并向其送达了诉讼材料,被告***并未就本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领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发票、凭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被告***提供张利民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事实;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即使真实,也只能说明三被告间达成***退出的合意,但该合意并未经原告同意,原告从不知悉该节情况。该情况说明实为证人证言,但张利民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对该证不予认定。
3.被告***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其未参与案涉工程的事实。
证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5205××××)出庭陈述,其和***、***、张利民等人认识,他们的工程要起草协议,让其过去把关。在张利民宁波的办公室,在场人有张利民、***、***以及另一个合伙人,其到场后各方并无争执,让其起草一个协议,内容是***退出,工程由另两个人负责,其又加了两条责任条款,退出后盈利不享有义务不承担,其印象中在场四人都签字了,协议只手写了一份。
针对证人证言,原告质证称证人系被告***朋友,有利害关系,且证人有关协议份数的陈述与***陈述相互矛盾,再且原告从未知悉***退出的情况,也从未同意***退出。被告***质证称退出协议上确实四个人都签字的。证人证言与***陈述以及本院庭后向***、***了解核实到的情况均不一致,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应原告申请,就其对案涉工程的收支款项以及垫付款的违约金等进行审计。针对审计报告,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已就没有***签字的1849243.33元名目作出具体说明,确系案涉工程的开支;被调整的650706元中涉及何玉珍等人的48.7万元,系原告代***支付的借款利息,而***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所以该款应纳入原告垫付款;审计报告仅列明收支金额,但未提及2%管理费内容。三被告第二次庭审经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第二次庭审后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真实性存疑,不认可审计结果,并认为需要对资料中***的笔迹进行鉴定,确定笔迹确为***所签,再重新审计。但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审计初稿、审计报告后,均未就其签字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审计报告的内容,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其中原告有关无领款单或无签字的支出部分确系其为案涉工程所作支付的质证意见,因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有关被调整的650706元款项中涉及何玉珍等人的48.7万元应纳入垫付款的质证意见,因无足够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原告盛峰公司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支出提供相应支出凭证,并组织三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共同质证称有些领款单虽有被告***签字但支出凭证显示款项去向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该单位或个人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存疑;有些领款单虽有***签字且支出凭证显示款项也汇付给***,但凭证上的用途栏载明为“往来款”,与领款单载明的“工程款”不相一致;部分工资清单上的签名并非每个工人自己所签,而是他人代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并口头申请对领款单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但后又口头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就被告***、***的第一个质证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建设工程涉及材料商、施工班组众多,原告盛峰公司经由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后受指示支付款项,并不违反常理;就第二个质证意见,经核查所有支付凭证,可见存在领款单上明确工程款用途(比如木工工资、挖机台班费等)而相应转账凭证用途栏也记载为“往来款”的情形,故本院结合领款单和转账凭证,确认汇付给***个人账户的款项确为领取工程款;就第三个质证意见,经核查,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领取清单一组共计120万元因无相应领款单,该款并未计入支出之中,而2013年12月31日的工资领取清单两张共计164000元,经核对原件,该两张清单左下角均有***签字,且有相应领款单,故本院结合领款单和支出凭证,对该笔支出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被告***、***的上涉质证意见不予采信。上涉支出凭证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5月10日,原告盛峰公司和案外人新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承建该公司的厂房工程,总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300个日历天,合同价款一次性包干价12652280元等。
2012年6月5日,原告盛峰公司(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承建,乙方承担工程一切经济、安全、质量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2%上缴甲方管理费,税金和规费按规定缴纳;第十三款约定乙方应按期完工,若工期延误,则乙方除承担建设方的全部罚款外,还应按该罚款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乙方根本性违约的,应按工程造价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按工程造价的2%增加管理费。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方为乙方垫资的,乙方应自甲方垫资之日起按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
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日开工,但至2015年7月仍未能完成竣工。新和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盛峰公司为被告诉至余姚法院,诉请判令解除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盛峰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案经一审、二审,宁波中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新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524025.28元,而余姚市三七市镇政府为涉案工程垫付民工工资2442475元。该判以盛峰公司银行信贷出现问题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等为由,判决解除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盛峰公司支付违约金2273045元等。而一审余姚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已支付工程款
8524025.28元的构成具体认定为:支付到盛峰公司7623496元;支付到王达的5万元、徐玉国的12万元、王孟光的15万元、张恩成的10万元、敬天空的13万元、徐旭东的14万元;支付到余姚法院丈亭人民法庭执行款账户的45万元(其中有20万元已经支付出去,按20万元计);电费10529.28元(第9-10页)。
余姚市三七市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4日以盛峰公司为被告诉至余姚法院,诉请归还垫付民工工资款。案经调解,该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盛峰公司返还余姚市××镇××房工程垫付的劳动报酬24424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3日起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浙022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盛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新和公司、余姚市三七市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3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于2018年3月分别确认债权2441705元(本金2273045元+利息168660元)、2530427.52元(本金2442475元+利息87952.52元)。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两笔债权均尚未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盛峰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宁波仲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盛峰公司在案涉工程中的收支情况以及相应违约金进行审计,该司于2020年7月2日出具审计报告,结论为盛峰公司收取款项为7323496元、支出款项为17605191.71元(其中没有***领款签字的为1849243.33元)、截至2019年11月6日违约金为17817449.25元。原告并为此支出审计费74298.81元。经本院核实,该报告中支出款项所涉2014年3月26日的一笔支出(银行回单至杨瑞祥,用途钢筋款)金额应为5680元而非15680元,故支出款项金额应为17595191.71元(见附件1)。其中无支出凭证的共28笔计2040992元(见附件2)、无领款单或领款单上无***签字或领款单上非***签字的共22笔计1649243.33元(见附件3,其中2014年4月23日的一笔
1000元虽领款单上无签字但款项转账至***账户,故计在支出款项中;2014年5月4日的一笔20万领款单上并非***签字且无支出凭证,统计在无支出凭证的28笔中)。
另查明,原告盛峰公司和被告***、***、***间无劳动关系,案涉工程系三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承接。
本院认为,案经查明,案涉工程系三被告借用原告资质承接,故原告和三被告间的关系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双方间签订的内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主张三被告按内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454609元、按内包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约定承担剩余管理费194491元,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三被告支付其被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2273045元以及经余姚法院(2016)浙02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返还的垫付款
2442475元,就该两笔款项,虽原告的破产管理人已应相应债权人的申报就债权进行了确认,但原告至今尚未实际清偿该两笔款项,其应待相应款项支出后就实际支出金额主张三被告承担支付义务,故原告该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由此,该两笔款项对应的利息诉请本院也不予支持。针对垫付款,余姚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收入总额为8524025.28元,但其中新和公司支付到王达等个人处的69万元以及支付到余姚法院执行款账户的45万元(按20万元计),因原告此次主张的支出款中并未将上涉款项列入支出明细,故收入中上涉款项亦不列计,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收入为7634025.28元(8524025.28元-69万元-20万元)。至于支出部分,本院结合审计报告、原被告质证意见以及本院核查情况,确认如下:支出总额17595191.71元,其中无相应支出凭证共计2040992元、无领款单或领款单上无***签字或领款单上非***签字的共计1649243.33元应予剔除,支出计为13904956.38元。原告主张7323496元的管理费在结算过程中予以扣减,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为案涉工程垫付的款项为6417401元(7634025.28元-7323496元×2%-13904956.38元)。被告***抗辩称其虽在内包合同上签字,但在案涉工程开工前即已退出,但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而被告***提供的相应证据并不足以让本院采信其抗辩,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信。被告***抗辩称其仅在案涉工程中呆了四五个月,在工程还没完工时就离开了,但对此原告亦不予认可,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抗辩,故本院对其该抗辩亦不予采信。综上,三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应享有和承担案涉工程施工后的盈利和亏损,故应共同支付原告为案涉工程支出的垫付款6417401元。原告主张三被告按内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按日万分之八的标准承担垫付款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且经本院释明合同无效但仍坚持该违约金的诉请,则亦因合同无效,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垫付款641740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15元,由原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693元,被告***、***、***负担56722元。本案审计费74298.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鹰
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
人民陪审员 沈亚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杨丽依
附件1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支出凭证
1
2012/8/10
450000
无凭证
2
2012/10/23
750000
银行回单至慈溪市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3
108000
无凭证
4
2012/11/14
576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
10000
无凭证
6
2012/11/15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
7
50000
银行回单至上海谭宏贸易有限公司
8
2012/12/13
30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9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0
2012/12/18
20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11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
12
2012/12/19
50000
银行回单至上海谭宏贸易有限公司
13
19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14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
15
2012/12/26
500000
无凭证
16
2012/12/27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鸿山贸易有限公司
17
2013/1/21
6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退押金有误即退
18
2013/1/24
14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退押金
19
2013/1/31
50000
无凭证
20
2013/2/1
20000
无凭证
21
2013/2/5
2013/2/5
20700
无凭证
22
42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挖机台班费),银行回单至余克勤,用途往来款
23
1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木工工资),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往来款
24
3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木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李小松,用途往来款
25
215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内架加固人工工资),银行回单至王怀茂,用途往来款
26
3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架子、泥工工资),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往来款
27
31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梁底板材料款),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梁底板材料款
28
4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架子、泥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杨森,用途往来款
29
2013/2/8
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筋款),银行回单至黄俊坤,用途钢材
30
5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钢结构款),银行回单至林敏军,用途钢结构
31
160310
无凭证
32
2013/3/26
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沙泥款),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沙泥款
33
3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水泥款),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34
10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红砖款),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途红砖款
35
2013/4/1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36
2013/4/7
66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保管员民工工资)银行回单至杨于伍用途民工工资
37
2013/4/28
1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38
2013/5/3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39
2013/5/10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40
2013/5/17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41
2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乘远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
42
2013/5/24
20000
领款单用途工程款(吊机租赁费)银行回单至庞平龙用途吊机租赁
43
2013/5/29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44
2013/6/6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用途钢结构款
45
2013/6/17
462565.76
江北法院2013执434执行款发票
46
2013/6/19
50000
银行回单至左都勇钢筋工工资
47
700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木工工资
48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台班费
49
2013/6/24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50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用途钢结构款
51
5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52
5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3
20000
无凭证
54
2013/6/25
36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民工工资
55
2013/6/26
20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钢结构款
56
2013/7/1
5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57
3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58
3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红砖款
59
2013/7/10
530000
江北执行款
60
2013/7/16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61
20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62
2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63
2013/7/17
5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64
2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红砖款
65
2013/7/22
5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钢结构款
66
2013/7/30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费
67
30000
银行回单至郁克勤电气五金
68
100000
银行回单至谢世才打桩款
69
2013/8/6
20000
无凭证
70
2013/8/9
60000
银行回单至谢世才打桩款
71
2013/8/29
37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72
1000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木工工资
73
2013/8/30
11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智品物流有限公司用途钢材款
74
2013/9/11
7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75
2013/9/12
3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费
76
5000
无凭证
77
2013/9/17
50000
无凭证
78
2013/9/18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钢管租赁费
79
2013/9/22
3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费
80
7000
银行回单至***,回单用途“往来款”
81
2013/9/24
12950
银行回单至陈国女用途购买搅拌机
82
2013/9/25
60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井架检测费
83
13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三七市自来水厂用途水费
84
3500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新和电费
85
2013/9/26
150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资料、拉直筋费
86
2013/9/27
6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87
2013/9/29
2013/9/29
12000
无凭证
88
1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人工工资
89
2013/9/30
5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食堂人员工资
90
10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91
2013/10/11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咸祥森永金属构件厂材料款
92
2013/10/12
70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93
2013/10/15
1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挖机费
94
50000
无凭证
95
2013/10/16
40000
无凭证
96
2013/10/23
3500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97
13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三七市自来水厂用途水费
98
10000
银行回单至陈启伟人工工资
99
2013/10/25
15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100
15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高桥镇岐山预制瓦筒厂
101
10000
银行回单至吴爱国挖机款
102
2013/10/29
2000
无凭证
103
2013/10/31
40000
银行回单至杨小泽人工工资
104
2013/11/1
5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食堂人员工资
105
25000
银行回单至敬开洋劳务费
106
103000
银行回单至杨森人工工资
107
20000
银行回单至杨小泽劳务费
108
5000
银行回单至陈启伟施工员工资
109
10000
银行回单至王军资料费
110
2013/11/4
320000
江北2013执43执行款
111
2013/11/6
12500
银行回单至何友富井子架租赁费
112
10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
113
2013/11/11
1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机租赁费
114
2000
无凭证
115
2013/11/15
523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用途往来款
116
21000
银行回单至赵连梅用途往来款
117
24500
银行回单至李小松用途往来款
118
10000
银行回单至冯绍烈用途往来款
119
90000
银行回单至王海云用途往来款
120
17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121
2200
银行回单至敬开洋用途往来款
122
100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材料费
123
2013/11/18
2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砂石款
124
2013/11/20
25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水泥砖
125
2013/12/11
2000
银行回单至***备注往来款
126
2013/12/12
2000
无凭证
127
2013/12/18
680000
银行回单至何友文备注人工工资
128
200000
无凭证
129
5300
银行回单至蔡宝云备注小店货款
130
2013/12/24
253650
江北2013商679执行款
131
100000
银行回单至汪家耀打桩款
132
2013/12/25
2759.41
银行回单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电费
133
654
银行回单三七市自来水厂水费
134
2000
银行回单至***货款
135
2013/12/26
10000
无凭证
136
2013/12/31
164000
工资清单上有各领款人签字和***签字
137
2014/1/3
5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机费
138
2014/1/8
4000
无凭证
139
2014/1/14
2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吊车租赁费
140
2014/1/17
25000
无凭证
141
50000
无凭证
142
2014/1/20
35000
银行回单至刘亚辉备注押金利息
143
30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备注工资
144
50000
银行回单至敬天空备注工资
145
2014/1/22
1000
银行回单至***往来款
146
3773.65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电费
147
968.4
银行回单至三七市自来水厂水费
148
2014/1/23
2249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备注泥工人工工资
149
2014/1/24
150000
银行回单至庞平龙备注吊车租赁费
150
1000
银行回单至***备注往来款
151
45000
银行回单至赵晓龙备注水泥款
152
2014/1/26
100000
银行回单至敬天空备注往来款
153
2014/1/27
53000
银行回单至王培备注人工工资
154
2014/1/29
2014/1/29
100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备注工资
155
20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工资
156
30000
银行回单至王孟光用途铝合金材料款
157
100000
银行回单至郑剑用途钢管租赁费
158
3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江东东梅海娅装饰材料商贸行用途水电材料款
159
16470
银行回单至屠恒和用途人工工资
160
5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161
30000
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162
10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款
163
5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用途混凝土
164
50000
银行回单至林敏军用途钢结构款
165
83500
银行回单至吕国宝用途工资葛建亚工资
166
13700
银行回单至葛文元用途工资
167
6500
银行回单至葛二亮用途工资
168
28590
银行回单至屠吉林用途工资
169
3500
银行回单至葛佳齐用途工资
170
11400
银行回单至陈杰用途工资
171
2014/1/30
10400
银行回单至徐家昌用途工资
172
30000
银行回单至孙根飞用途水泥款
173
10000
银行回单至张良明用途拖拉机运输费
174
2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用途工资
175
30000
银行回单至郁克勤五金款
176
12800
银行回单至陈爱民用途工资
177
5600
银行回单至叶冬桃用途家具款
178
5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付五金款
179
29000
银行回单至陈宏海用途钢材款
180
20000
无凭证
181
2014/2/17
2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182
2014/2/19
1930
无凭证
183
2014/2/24
2790.2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184
2014/3/3
12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用途钢管租赁费
185
2014/3/5
4450
银行回单至徐东旭用途图纸
186
2014/3/11
20000
银行回单至林海成用途人工工资
187
2014/3/19
2014/3/19
9250
银行回单至高先健用途人工工资
188
25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189
2014/3/24
100000
银行回单至余姚市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用途红砖款
190
6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款
191
60000
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水泥款
192
24000
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193
20000
银行回单至吴江市润达彩钢板厂用途活动板房款
194
22500
银行回单至王艳梅用途资料费
195
20000
银行回单至朱志华备注工资
196
100000
银行回单至***用途混凝土款领款单用途汇入***账户付鼎昌混凝土款
197
2014/3/26
3780
银行回单至张幼芝用途红砖款
198
1915.16
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备注电费
199
5680
银行回单至杨瑞祥用途钢筋款
200
2014/4/2
5052
无凭证
201
2014/4/14
3000
无凭证
202
2014/4/17
200000
银行回单至张恩成用途砂石料款
203
10000
银行回单至宁波市鄞州高桥镇岐山预制瓦筒厂用途水泥砖款
204
40000
银行回单至沈成武用途钢结构款
205
2014/4/23
1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206
2014/4/294/4
2014/4/29
50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宁波高新区凯宝木材经营部用途木材款
207
3632.6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208
3193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210
16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211
2014/5/7
47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2
50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3
2014/5/15
1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邓文明
214
2014/9/28
1533.6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15
2014/10/7
2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还款
216
2014/10/18
150000
无领款单收条由徐玉国、王孟光、敬天空签字
217
2014/10/21
10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8
2014/10/23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9
2014/10/24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0
2014/10/30
4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1
2015/1/12
2430.69
无领款单仅付出清单(无签字)
222
2015/2/17
15940
无领款单仅工资报销名册
223
2015/4/9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4
2015/4/14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5
2016/4/11
28978
无领款单仅现金缴款单给宁波市财政局
合 计
17595191.71
附件2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支出凭证
1
2012/8/10
450000
无凭证
3
2012/10/23
108000
无凭证
5
2012/11/14
10000
无凭证
15
2012/12/26
500000
无凭证
19
2013/1/31
50000
无凭证
20
2013/2/1
20000
无凭证
21
2013/2/5
20700
无凭证
31
2013/2/8
160310
无凭证
53
2013/6/24
20000
无凭证
69
2013/8/6
20000
无凭证
76
2013/9/12
5000
无凭证
77
2013/9/17
50000
无凭证
87
2013/9/29
12000
无凭证
94
2013/10/15
50000
无凭证
95
2013/10/16
40000
无凭证
102
2013/10/29
2000
无凭证
114
2013/11/11
2000
无凭证
126
2013/12/12
2000
无凭证
128
2013/12/18
200000
无凭证
135
2013/12/26
10000
无凭证
138
2014/1/8
4000
无凭证
140
2014/1/17
25000
无凭证
141
50000
无凭证
180
2014/1/30
20000
无凭证
182
2014/2/19
1930
无凭证
200
2014/4/2
5052
无凭证
201
2014/4/14
3000
无凭证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合计
2040992
附件3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备注
183
2014/2/24
2790.2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05
2014/4/23
1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用途往来款
206
2014/4/29
50000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宁波高新区凯宝木材经营部用途木材款
207
3632.6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用途电费
208
31938
领款单无签字单银行回单至胡洪波用途五金款
209
2014/5/4
200000
领款单非***签字且无凭证
210
16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宁波市江北鼎晟钢管租赁站
211
2014/5/7
47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2
500000
领款单无签字银行回单至人民法院(看不出哪个法院哪个案子)
213
2014/5/15
1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邓文明
214
2014/9/28
1533.68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国网余姚供电公司
215
2014/10/7
2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王达用途还款
216
2014/10/18
150000
无领款单收条由徐玉国、王孟光、敬天空签字
217
2014/10/21
10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8
2014/10/23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19
2014/10/24
3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0
2014/10/30
40000
无领款单银行回单至余姚法院丈亭法庭执行款专户用途新和民工工资
221
2015/1/12
2430.69
无领款单仅付出清单(无签字)
222
2015/2/17
15940
无领款单仅工资报销名册
223
2015/4/9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4
2015/4/14
10000
无领款单仅沈成武写领条
225
2016/4/11
28978
无领款单仅现金缴款单给宁波市财政局
合计
1850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