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23民特264号
申请人: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下渠口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下渠口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伍会荣,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28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紫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原大莱口村路硬化及桥梁加固工程工程款36324元;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